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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
紧急!停工停产又来了!多地明确这些行为不!
2020-11-18

原标题:紧急!停工停产又来了!多地明确这些行为不!处!罚!


 

因重污染天气停工停产的问题,不少化工人表示:还让不让我们活了?由于今年既是三年打赢污染防治攻坚的收官之年,也是完成“十三五”污染防治攻坚战阶段性目标的“交账”之年。在此背景下,今年秋冬季环保管控一直呈现高压状态,有没有停产成了企业间谈论的主要话题。

 

此前,国务院办公厅已经印发《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要求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坚决取消不必要的执法事项,合并涉企检查事项,切实解决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也曾明确表态:严禁为应付环保检查不分青红皂白地采取紧急停工停业停产等简单粗暴行为,以及“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敷衍应对做法。

 

对此,不少地区也跟进制定了相应措施,或采取人性化环保治理的方式,以争取环境治理不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和群众生活。

河南省:轻微环境违法 不给于处罚!

 

日前,河南省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清单》,包括了大气防治、固体废物、土壤防治等多方面,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小,又及时纠正改正的符合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只予以行政指导,并以书面方式告知当事人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及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管理。

 

如超标程度上,污水自动监测数据日均值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10%以下或大气自动监测数据日均值未超标,并且在超标行为发生的次日完成整改的。还规定,除第一类污染物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涉及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之外,监督性监测数据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大气、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0%以下的,pH值大于等于5或者小于等于10的;噪声超标在1分贝以内的。

 

大气防治方面,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面积在50立方米以内的;违反《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收集不超过2台焊机烟气地;对生产设施、设备维修实施刷漆补漆(如防锈蚀)或者焊接(维修部件)等不属于生产工艺、工序或者工段中的偶发行为,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等,经责令改正后按规定期限和要求完成整改的,不予处罚。

 

固体废物方面,对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未设置或未按照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经现场检查指出后在3日内改正的;或者未按照规范贮存危险废物的数量小于0.1吨,经现场检查指出后在3日内纠正,并且未造成环境污染的。

 

土壤防治方面,违反《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人在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未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的;转运污染土壤,未将运输时间、方式、路线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报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经责令改正后按规定期限和要求完成整改,并且未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

 

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的运营、管理单位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建设了地下水水质监测井,但未按要求开展监测,经责令改正后按规定期限和要求完成整改的;未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污染物达标排放,经责令改正后按规定期限和要求完成整改的;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或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经责令改正后按规定期限和要求完成整改,并且期间污染物达标排放的;

 

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未及时公开或公开内容不完整,经责令改正后按规定期限和要求完成整改的(不含公开内容弄虚作假行为);未按照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评估、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应急预案备案、应急培训、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经责令改正后按规定期限和要求完成整改,并且3年内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

 

因突发故障等非主观故意因素导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24小时内主动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采取维修、停产、限产等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且日均值未超标的。

 

对于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行政指导,并以书面方式告知当事人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及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管理,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促进生产经营者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清单》实施后,必定能暂缓抚平企业日常困惑,缓解指导执法燃眉之急,既保证了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权威性、严肃性,又能够引导促进有关单位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让人感受“有温度的执法”,为企业提供容错支持和发展空间。

江苏省:每年最多进行2次环境检查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近日发布了《关于在生态环境监督管理中加强企业产权保护的意见》,通过不干扰守法企业保护企业产权,免除对标企业,全面禁止环境保护乱作为。

 

《意见》提出,省、市生态环境部门要根据实际总体规划,进行集中,加强监督。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两次,以减少对企业的不必要检查和抽查。

 

《意见》还严格控制了专项行动的次数,并提出了原则上,每年不超过6次特殊执法行动,地区和城市不得超重或重组。

 

在环境污染突出,公众反应强烈的地方,我们将依法坚决调查处理。避免“攻击”修复或关闭。

河北省:严禁粗暴执法禁止一停了之

 

据悉,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了《河北省生态环境领域“一刀切”专项工作计划》。到今年年底,将在河北省开展专项工作,严格预防和控制生态环境中的“一刀切”问题。

 

 

早在2018年,河北省就发布了《严格禁止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一刀切”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将有效防止“一刀切”作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生态环境领域落地见效重要举措认真落实。二是尽快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切实可行的细化方案措施,加强政策配套,坚持分类指导,精准施策。三是在执行过程中要坚持依法依规,注重统筹推进,既要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又要转变工作作风,以更高标准,更高要求优化政务服务。四是坚决遏制假借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等名义开展违法违规活动,对不作为、乱作为现象,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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